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和图书流通管理,规范借阅行为,保障读者公平使用图书资源的权利,倡导文明阅读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[2015]14号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图书借阅逾期处理。
1.读者所借图书须按规定期限主动归还。逾期未还者,暂停借阅权限(含借书、续借和预约),并需缴纳违约金(0.20元/册/天,以30元/册为最高限额);或以义务服务冲抵违约金(超期30天以内,义务服务1小时;超期60天以内,义务服务2小时;依此类推)。
2.图书到期后的10天为宽限期,免收图书逾期违约金;超过宽限期,逾期违约金从图书到期日开始计算。
3.寒假、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,在开学后两周内还清的,不视作逾期;应在其他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假期结束后3日内还清的,不视作逾期。
4.因出差、实习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的,可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出具书面证明,免除违约金。
第三条 图书污、损、毁处理。
1.读者如在所借阅图书上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改且造成字迹不清,影响他人阅读的,按每页码0.5元赔款,最高金额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计算。
2.读者如有剪裁、撕页、或损坏图书致无法正常使用的,按遗失该图书条款处理,并通报所在院系或部门。
第四条 图书遗失处理。
1.凡遗失图书,须以相同版本或新版的同种图书赔偿,并缴纳技术数据加工费4元/册。
2.无法赔偿原书的,则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金。
(1)普通中文图书赔偿标准:
1970年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
1970—1987年出版的:按原价×15倍
1988—199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
1999—200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
2009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
(2)影印、原版外文图书赔偿标准:
1987年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
1988—199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
1999—200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
2009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
注: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;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。
3.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,各分册有定价的,参照上述规定赔偿;多卷书以全套定价的,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,并参照上述规定赔偿。
4.遗失中外文期刊单行本,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;遗失中外文期刊合订本,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并参照上述规定赔偿。
第五条 附则
1.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携带离开图书馆的,一律按偷盗图书行为处理。除交还该书刊外,还将通报该院系,并按校纪处理。
2.拒不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的读者将予以暂停借阅权限的处理;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执行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3.以上相关费用的收缴须使用校园一卡通,不收取现金。
4.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