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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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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庆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
发布单位:weiyindi    发布日期:2022-10-19     作者:技术部

  

 第一条  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和图书流通管理,规范借阅行为,保障读者公平使用图书资源的权利,倡导文明阅读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[2015]14号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第二条  图书借阅逾期处理。

     1.读者所借图书须按规定期限主动归还。逾期未还者,暂停借阅权限(含借书、续借和预约),并需缴纳违约金(0.20元/册/天,以30元/册为最高限额);或以义务服务冲抵违约金(超期30天以内,义务服务1小时;超期60天以内,义务服务2小时;依此类推)。
     2.图书到期后的10天为宽限期,免收图书逾期违约金;超过宽限期,逾期违约金从图书到期日开始计算。
     3.寒假、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,在开学后两周内还清的,不视作逾期;应在其他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假期结束后3日内还清的,不视作逾期。
     4.因出差、实习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的,可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出具书面证明,免除违约金。

 第三条  图书污、损、毁处理。

     1.读者如在所借阅图书上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改且造成字迹不清,影响他人阅读的,按每页码0.5元赔款,最高金额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计算。
     2.读者如有剪裁、撕页、或损坏图书致无法正常使用的,按遗失该图书条款处理,并通报所在院系或部门。

 第四条  图书遗失处理。

     1.凡遗失图书,须以相同版本或新版的同种图书赔偿,并缴纳技术数据加工费4元/册。

     2.无法赔偿原书的,则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金。

   (1)普通中文图书赔偿标准:
      1970年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
      1970—1987年出版的:按原价×15倍
      1988—199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
      1999—200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

      2009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

  (2)影印、原版外文图书赔偿标准:
      1987年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
      1988—199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
      1999—2008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

      2009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

      注: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;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。
     3.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,各分册有定价的,参照上述规定赔偿;多卷书以全套定价的,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,并参照上述规定赔偿。
     4.遗失中外文期刊单行本,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;遗失中外文期刊合订本,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并参照上述规定赔偿。

 第五条   附则

     1.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携带离开图书馆的,一律按偷盗图书行为处理。除交还该书刊外,还将通报该院系,并按校纪处理。
     2.拒不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的读者将予以暂停借阅权限的处理;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执行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     3.以上相关费用的收缴须使用校园一卡通,不收取现金。

     4.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 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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